Page 192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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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二)企业合规监管的分类
企业在当前的理论探讨中,关于企业合规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强
制性合规、激励性合规和倡导性合规”,“强制性合规”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合规管理体系,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激励性合
规”是指企业通过建立合规机制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或达成行政和解;
“倡导性合规”是指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合规指引或行政指导,鼓励企业建立合规
管理体系,此种方式并无法律强制力。而作为“激励性合规”的企业合规整改计
划中的合规监管又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其中内部监管是指在企业决定开展
合规建设之后,由企业自己选任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合规体系,并对合规计划的实
施和执行进行的日常性监管,由企业自身承担监管职责;外部监管是指在企业进
行合规整改过程中,由第三方监管组织或独立监管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部
门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这里所探讨的“企业合规监管”主要
是指企业的外部监管,即由第三方组织或人员、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企业所开
展的合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外部监管体系学界存有三种的观点,第一种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这种模
式中,检察机关与符合适用合规考察条件的涉案企业签订刑事合规监管协议。企
业需要自行制定合规计划并进行合规整改。在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负责对企业
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最后,检察机关会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以确保企业真正落实了合规要求。第二种以行政部门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下,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适用合规考察条件的企业,检察机关会委托政府行政
部门担任考察机关。行政部门将对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以
确保企业真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种是由独立监控人进行监管。在这个模式
下,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双方就案件情况达成合规不起诉协议后,刑事合规程序
启动。检察机关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聘请独立监控人对企业刑事合规的
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合规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并确保企业能够遵循法
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独立监控人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
企业的合规状况。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
企业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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