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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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合规的检测与监管
和由谁对企业进行监管考察并作出评估这两个问题极为重要。
(一)考察期限的设置问题
目前检察院对合规不起诉企业确定的考察期限受制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一般为1~2年,大部分都不超过1年。
合规不起诉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是对案件一种暂时性的处理,案件仍
然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最后是提起公诉继续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还是
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主要取决于犯罪企业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否达到检察
院规定的合规要求。而企业运行复杂多样,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有一定的周期性,
一些生产制度和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中的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挥实质性作
用。所以,即使企业制定了详尽的合规方案并着手实施,但要想看到明显的效果,
还需要时间的检验。而要想达到长期稳定的效果,时间要求就更高。对于大部分
企业来说,一年的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考察期限的设置非常关键,如果设
置的考察期限过短,“雨过地皮湿”,难以考察合规效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达
不到矫正违法、实现合规经营的目的,因此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模式和经
营范围来确定合适的考察期限。对于如何解决考察期限设置与《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办案期限相冲突的问题,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办案期限做
出特别规定:合规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不计入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
(二)谁来考察和评估的问题
对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计划由谁来促进、检查、落实,以实现涉案企业自
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这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中之重。目前对涉案企业的考
察模式有三种,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独立监管人模式和行政部门监管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对合规不起诉企业的考察和评估权限
应当属于检察院,这毋庸置疑,但如果由检察机关对企业是否履行合规承诺进行
长期跟踪考察,对我们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是极大的浪费,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们
是法律专家而不是公司治理专家,要求他们对每一起案件中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
计划是否有效实施进行识别并评估这是极不现实的,所以第一种模式不可取。
第二种模式是独立监管人模式。2020 年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联合宝安区检
察院创设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制度。《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
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刑事合规独
立监控人(以下简称‘独立监控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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