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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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些企业制定了合规体系,设立了专门的合规机构,努力实现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
             但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完备的合规体系,主要是企业普遍缺乏自主建立合规体系
             的动力,因为企业的本质是要营利,而合规制度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甚
             至合规部门的设立会直接消耗企业利润。大部分企业的合规体系是迫于压力被动

             建立的,所以往往停留在书面文件上,流于形式,即使在合规考察期内和行政和
             解考察期内实施,也是为了应付监督考察,难以保持长期性,尤其是当具体的合
             规制度与企业的营利行为模式发生冲突的时候,企业的决策者或决策部门都难免
             会做出更倾向于后者的选择。所以,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要求其做到合规是

             比较难以实现的。

                 四、企业合规框架构想分析

                 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中,独立监管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

             办案费用和企业的经济负担,达不到监管目的,甚至有时会起反作用,检察院对
             企业直接进行监管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目的是挽救企业,去除
             企业的犯罪化标签,保护企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在行政领域采取替代性解决机
             制,解决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

                 试行行政处罚和解制度与检察院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无论在适用条件、协商内
             容、考察过程和结果上均有重合之处,它们都属于企业违规之后处罚过程中的暂
             缓机制,并且合规不起诉案件往往是先经过行政程序处理后再进入司法程序的,
             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对其进行过合规考察,如果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再

             对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容易造成程序的拖沓和资源的浪费。对于此类违规违法案
             件,可以设置一个企业合规考察前置程序,把对企业的合规考察放在行政程序中
             进行。行政机关发现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先由行政部门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
             协议并提出实施合规计划的要求,如果企业在行政和解考察期内能够达到和解承

             诺的合规要求,就不必再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行政监管为第一道过
             滤网,通过这样的程序设置,分流一部分轻微的违规违法案件。只有对那些在和
             解考察期内没有达到和解承诺合规要求的企业,再移送刑事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司
             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可,这样可以让刑事司法机关将力量集中到难度较大、

             危害较大的案件中,更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当前市场的法治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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