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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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实施,说明该企业没有能力有效执行合规计划,需要建立合规监管审查分流机制,
             引入第三方监管人日常进驻该企业,确保合规计划有效履行。这种机制的建立有
             以下几个优点:首先,复杂、大型的合规计划往往意味着专业程度高,需要借助
             第三方监管人的专业性,确保合规计划的制定、执行有更强的针对性。第三方监

             管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更加科学
             和有效的合规计划。其次,这类企业的监管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检
             察机关资源有限,无法兼顾,建立合规监管审查分流机制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人,
             分流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最后,这类企业也有足够的能

             力负担超出公共财政负担范围之外的第三方监管人的费用。通过建立合规监管审
             查分流机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方监管人,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确保合规
             计划的有效履行。
                 (二)构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规激励

                 第一,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对财产和人的
             强制措施使用权,这是整个程序的第一步。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企业负
             责人和流动资金对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企业负责人被拘留或流
             动资金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可能导致“办案

             一件,搞垮一个企业”的后果,从而削弱企业的合规工作效果。因此,检察院应
             该引导公安机关积极侦查案件,及时收集证据,准确判定企业犯罪行为,共同提
             高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办案效率。对于重罪案件,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召开联席会
             议或联合出台文件等形式规范先期介入,在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等详细情况

             的同时,引导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二,在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并不是第三方监
             管机制的成员单位。这可能会导致当涉企案件适用第三方监管进行合规整改时,
             法院不认可对其从宽处罚的情节。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检察院可以采取以

             下措施:一方面,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扩容,将法院纳入成员单位;另一方面,
             主动与法院对接,将企业的合规作为涉案企业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真正兑现企
             业合规激励政策。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合规从宽处罚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
             执行,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在现代社会,企业的合规工作已经成为一
             个重要的问题。然而,在企业合规工作中,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是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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