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现代财务管理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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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uditing
现代财务管理与审计
是保障国家经济具有适应外部变化的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中国经济体
系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就审计对象而言,目前国家审计仅对国资委
直管的 100 余户央企的半数进行过审计,港澳以外的国有企业驻外机构及境外国
有资产长期未能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从审计资源统筹利用来看,央地两个层级
的审计资源利用效率相差较大。中央层面因涉及业务面广,兼具金融、财会、信
息技术等能力的审计人员相对紧缺。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
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必须创新国
家审计管理机制。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各级审计机关的上下联动,整合审计机关及
内部职能机构的项目资源,提高国家审计与税务等相关部门之间资源获取的流畅
性,有效提升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性,构建不同部门之间审计资源有效流通的长
效机制。同时,有效协调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增强上下级审计
机关审计项目之间、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项目之间人员调配的协同性。审计署可以
根据资源协调情况,通过中长期的滚动实施优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提高
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切实解决审计全覆盖广度等问题。
强化审计问责机制是健全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重要保障。国家审计的基本目
标是监督、确保和评价政府的责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自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问责的含义。作为政府和公众之间契约有效实施的重要监
督及保障机制,审计问责是国家实现善治的重要支撑。当前中国国家审计问责机
制尚不健全,尤其是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方面。未来可从“实体”和“程序”两
方面完善国家审计问责法律法规。
在实体法层面,主要应着眼于问责的对象、范围、时限和权限等,真正解决
好“问谁的责”“问什么责”等核心问题,尤其是对集体决策时相关人员的责任
认定等情况予以明晰,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责任模糊地带相关人员的约束力
度。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实施办法,如问责实施办法、责任认定办法等,
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问责法律规范,真正做到问责有法可依。在程序法层面,当
前中国国家审计问责程序尚未完全理顺,切实解决好“如何问责”等程序性问题
对于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问责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未来可在中央审计委员
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建立自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审计问责体系,实
现审计问责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问责程序法律规范中明确审计、监察、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问责成员单位的责任,在审计委员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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