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P. 178
Research on the Issue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Theory in the New Period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三)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宪法监督的主体,即有一定
宪法权限的国家机关;还包括监督的对象,也就是违反宪法规定或者说与宪法规
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宪法监督的方式上看,国家机关在进行宪法监督
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这也属于中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中国宪法监督分为事前的监督和事后的监督。事前的监督是对法律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而事后的监督则是对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
利的救济。虽然,中国的宪法监督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中,但是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二、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一)公民宪法意识淡薄
中国公民对宪法的观念、意识直接关系着宪法的实施,如果公民宪法观念比
较模糊,意识比较淡薄,就会严重阻碍宪法的实施,不利于宪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中国处于封建专制时期已长达五千多年的历史,即便是在近代,中国也在比较长
的时间里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态,也可以说人们处在封建专制独裁的统治中
已久,长期形成的观念让人们的民主意识及法制观都非常浅显,哪怕是 21 世纪
的今天,人们的法制观念仍旧比较淡薄,这种情况在许多公民中都能体现出来,
“宪法至上”的理念并没有全面深入他们的意识中。
(二)宪法的监督机关与立法机关重叠
宪法第 62 条中就有相关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负
责,但在第 67 条中又同时说到解释宪法以及监督宪法的实施也是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来负责。这两条规定说明了中国宪法监督的唯一机构是全国人大
及常委会,但宪法所给予他们的职权却非常广泛,并没有将实际的具体监督落实
到某一机构上,这也就造成在宪法监督的实施中,没有具体的机构来承担宪法监
督的实质性责任,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则也会让宪法监督工作并不能很好的实行,
从而导致其工作只是表面上的实行,实际上并没有落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
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对宪法进行监督的唯一机构,用宪法进行监督是很难实
现预期的目标。因为,宪法监督一般是针对立法所开展,一般都是采取合宪性审
查,以实现立法违宪的目的。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而对立法合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