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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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执行监督机制与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宪性进行审查的审查机关也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立法合
宪性审查是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但正是这种自我的监督其约束力和规范性都很
小,监督与不监督就没多大的区别了。
(三)宪法监督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宪法监督的来源主要有立法行为以及一般行为有没有违宪,两者缺少任何一
个都无法达到目的。但从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具体的内容方面并没有对
一般行为如违宪行为所作出相关的规定,仅有法律规范性文件针对违宪性的监督。
宪法监督所审查的对象也主要是以规范性的相关文件为主,但对合宪性这种在法
律法规以外的监督却因其不完善,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目前只将国家机关监
督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在监督方式上,却没有对行为主体上的相关监督。比如,
对出现的某些已经侵犯了公民所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出
现,但却并没有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解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
之下,能否提出审查,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可以接受审查等等,在这些方面,中
国的相关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正是由于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
才造成了实际生活中,面对违宪行为出现时,没有相关的机构和监督制度对其进
行监督。
(四)宪法监督适用范围小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宪法观念会逐步加深,而宪法监督的不断完善,将
会使诉讼程序化成为发展的趋势之一,也称之为宪法监督司法化。但目前中国的
宪法监督内容只针对立法上是否违宪,是非常局限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适用
机制不完善,对许多具体的违宪行为缺乏监督,从而对宪事纠纷问题上不能拿出
有效的方案进行解决,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就没有相关依据,因此,也就无
法对违宪责任问题进行追究,这不仅体现出了违宪制裁没有真正意义上针对发生
的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外,还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监督权威受到了挑战,降低了其
权威性。对于制裁,不管是对违宪进行撤销抑或者不批准,都没有从真正意义上
进行制裁,而对违宪行为的责任者进行制裁中,其制裁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达
到制裁的真正目的。
三、宪法实施的现实困境
中国宪法一直在随国家发展建设而与时俱进,但结合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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