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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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一)信用卡的概念界定
国际社会对信用卡的概念有一个共同认可的界定,即信用卡是拥有存取现
金、转账、循环信贷等功能,可以先消费再还款,无需保证金或担保人的,能够
按照最低还款额实现分期还款的个人支付、信用工具。国内以是否交存备用金的
为标准,把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种类型。准贷记卡作为个人信用支付
工具,是发卡银行要求使用者交存规定的备用金,以此来向持卡人设置信用额度,
在使用者的备用额度不够的时候,允许他们在信用额度的范围内透支消费。而贷
记卡,就是发卡银行推行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向信用卡使用者规定的信用额度,
允许其在额度范围内进行先消费再还款。
(二)信用卡业务中相关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1. 当事人与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有偿性的平等互利关系。储蓄:发卡银行在经过当
事者允许后开设存取款业务,在信用卡的存款账户中保持足够数量的余额时,就
可以支取现金,这个过程中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是无偿借贷的关系。消费:如
果当事者的消费额度超过了信用卡账户中的余额,当事者就会变成发卡银行的债
务人,必须及时向银行支付透支掉的利息与本金。担保:在对申请信用卡的人进
行相关的信用评估后,发卡银行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为其提供担保,主要方式包括
提交保证金、抵押、质押等。委托代理:在当事者进行消费的时候,不用支付现
金,借助信用卡就能进行转账结算,从而使用信用卡结算开始,发卡银行与当事
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正式建立了。
2. 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
特约商户就是指为当事人提供娱乐、消费等服务项目的商户,有着非常深
刻的影响地位,在发卡银行与当事者之间起到联系与纽带的作用。特约商户对应
着金融服务与委托代理两种法律关系。前者指的是通过开通信用卡服务功能来增
加商家的销售额、拓展业务以及减少现金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商家必须向发卡银
行支付规定数量的交易费用,以此来保持彼此在金融服务中的互惠互利关系。至
于委托代理则是在发卡银行进行委托的前提下,对存在消费意愿的当事者进行细
致地认证与审查,在经过确认后从发卡银行处取得限额授权,然后再对当事者进
行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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