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P. 132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3. 特约商户与当事人方面
                 在当事者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时候,会与特约商户形成劳务供应、商品
            买卖等关系,但与传统的债务债权关系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其原因主要在于特
            约商户在信用卡消费的过程中还要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审查。目前在我国的信用
            卡消费中,商户都有义务要求当事者进行签名确认和输入密码,在这个过程中,

            特约商户需要对密码是否正确和信用卡的真假进行认证检验,要是没能做好相关
            审查工作,那么由此出现的所有损失都要由商户自行承担。比如,如果有不法分
            子伪造信用卡或盗取借助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时候,只要特约商户没有进行相

            应的审查,所出现的损失都将由特约商户负责;再比如,如果有人使用别人的信
            用卡或冒用密码,而特约商务又没有做好审查工作,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商法视域下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 抵押还款与审批额度的问题
                 假如当事人按照现金数额进行存取款,而在出现资金难以周转的时候,将

            其转化为与现金数量相同的信用卡额度,可以做到整存整取。要是当事人在使用
            信用卡时选择的是用不动产作为抵押,那么在没有还清信用卡之前,不动产的经
            营自主权就会归发卡银行所有。按照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众对信用卡的使用

            上,实际是要划分到储蓄业务这一类的,可以有偿实行业务,在民众缺乏足够的
            资金进行偿还时,可以借助其他渠道来弥补空缺。而发卡银行却是把储蓄业务分
            离出来,使之出现储蓄卡与信用卡两个分支,并保留最终的解释权,也就让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另外,信用卡不光有着储蓄周转的作用,民众还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

            因此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还有着消费偿付方面的关系。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
            如果当事人的消费金额大于信用卡所规定的额度,就要对偿还透支的本金并支付
            相应的利息;如果没有超过额度,则只用偿还本金。但在审批额度方面却没有详

            细的规定,很多发卡银行都将持卡人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水平视为评判信用卡发放
            额度的标准,不少持卡人都把名下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以此来获取更高的额度,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卡银行会在还信用卡期间判定该不动产不具备还款条件,
            并将其转卖;持卡人也有可能会在还款期间转卖不动产以此来逃避还款,这些问
            题都会造成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纠纷。





             122
             122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