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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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责任方面的规定较少,使得制度实施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地优
化制度,全面发挥出连带责任制度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价值。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1.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商鞅变法时期,其中的“连坐”制度就是社
会连带责任的起源。现阶段,连带责任就是在当事人数量等于或超出两人时,权
利人部分权益受损,需要多个责任人一起承担责任。即如果合伙人中的一位被控
告,那么其他的合伙人也要负连带责任。例如 A 想去银行借贷 10 万元,因为需
要担保人,于是找 B 作为担保人,最终成功借款,约定在 1 年内还款,然而到期
后 A 并未还清贷款,B 需要一起承担贷款,每个人还一半。除此之外,结合民商
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现阶段,连带责任倾向于因为同一事件而产生对多个
相同的给付内容,引发连带责任,有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负责隐形条款。
2. 特点
第一,连带责任主体数量大于等于 2 人。如果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任何
一个主体都要对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若是需要偿还的债务超出债务人
能力范围,不可以抗议或拒绝债务请求。第三,连带责任人和一般保证人间的联
系紧密,如果有关合同文件中说明了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人的角色
会发生转变,从保证人变为债务偿还者。在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可利用法律对所
有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3. 连带责任制度价值
连带责任属于对行为人的加强责任,用行为人的自由换取对受害人的保护,
该制度的生命力极强,可以最大化地实现相关目标,包括担保分散风险、维护社
会正义、提升诉讼效率等。特别是当前侵权行为不断增加,基于制定和实施连带
责任制,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正义。该制度对受害人请
求权实施有益设计,能够从举证责任方面减少受害人的负担,为其争取赔偿,体
现了国家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规定和认定
第一,由民事实施主体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实施主体
人数如果较多,则属于有意识地侵害第三方权益人的权益,因此,参与侵权行为
的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界定民事连带责任的范畴时,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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