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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责任方面的规定较少,使得制度实施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地优
            化制度,全面发挥出连带责任制度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价值。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1.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商鞅变法时期,其中的“连坐”制度就是社

            会连带责任的起源。现阶段,连带责任就是在当事人数量等于或超出两人时,权
            利人部分权益受损,需要多个责任人一起承担责任。即如果合伙人中的一位被控
            告,那么其他的合伙人也要负连带责任。例如 A 想去银行借贷 10 万元,因为需

            要担保人,于是找 B 作为担保人,最终成功借款,约定在 1 年内还款,然而到期
            后 A 并未还清贷款,B 需要一起承担贷款,每个人还一半。除此之外,结合民商
            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现阶段,连带责任倾向于因为同一事件而产生对多个
            相同的给付内容,引发连带责任,有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负责隐形条款。
                 2. 特点

                 第一,连带责任主体数量大于等于 2 人。如果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任何
            一个主体都要对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若是需要偿还的债务超出债务人
            能力范围,不可以抗议或拒绝债务请求。第三,连带责任人和一般保证人间的联

            系紧密,如果有关合同文件中说明了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人的角色
            会发生转变,从保证人变为债务偿还者。在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可利用法律对所
            有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3. 连带责任制度价值
                 连带责任属于对行为人的加强责任,用行为人的自由换取对受害人的保护,

            该制度的生命力极强,可以最大化地实现相关目标,包括担保分散风险、维护社
            会正义、提升诉讼效率等。特别是当前侵权行为不断增加,基于制定和实施连带
            责任制,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正义。该制度对受害人请

            求权实施有益设计,能够从举证责任方面减少受害人的负担,为其争取赔偿,体
            现了国家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规定和认定
                 第一,由民事实施主体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实施主体
            人数如果较多,则属于有意识地侵害第三方权益人的权益,因此,参与侵权行为

            的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界定民事连带责任的范畴时,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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