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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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一般主体数量为 2 人,和“多数人”规
定不一致,且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客观因素造成的,侵权实施主体则不用承担连带
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若是侵权行为主体并非故意或共同过失,然而却严重损
害了权利人的权益,则可以认定为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在无法明确具体
行为人的情况下,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责任,相较于共同侵权行为,其对第三方权
益人的损害程度更大。民事共同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产生过错,民事主体双方都要
承担责任。
第二,由委托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若是委托代理合同不明确,双方的权利、
责任、利益模糊,容易产生这类纠纷。如果被委托方侵害权益人的权益,那么双
方将承担连带责任,一起赔偿权益人。除此之外,若是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人,那
么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时,且第三方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情况,则无权代理人和
第三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因担保责任导致的连带责任。担保属于常见的法律执行行为,由担
保导致的连带责任,容易影响担保人,使得其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 民事行为人连带责任的界定范畴不够清晰明确
民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但是法律中并未清楚地对群
体行为人连带责任做出说明,在案件裁决时只能结合行为人群体行为中导致的后
果和自身判决经验。例如 A、B、C 是好朋友,某天 A 邀请其他两人吃饭,A 对
酒量较差的 C 一直劝酒,使得 C 醉倒了。吃饭结束后,A 和 B 一起送 C 回家后
各自回家,C 自己一个人住,第二天因为酒精中毒没有得到治疗而去世。C 的家
人将 A 和 B 告上法庭,因为 C 在明确自己不能喝太多的情况下猝死,A 和 B 负
有连带责任,由于 A 是组织者,同时一直劝 C 喝酒,因此,负责程度大于 B 负
责程度。在判断 A、B 责任时,法律中并未清楚说明各方负责程度的大小,使得
裁决时只能结合 A、B 的实施行为得当情况。
2. 担保连带责任诉讼时效
法律中对于时效的规定是 3 年,起始时间是开始履行主债务的时间,在时
效期间内,如果权益人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出诉讼,申请后在 3 年时间内受到
法律保护。然而法律中在界定担保人责任时,提出担保人若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
偿还债务,债权人过期提出诉讼请求则无效,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例如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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