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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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油储备亦具有重要意义。当国内出现譬如自然灾害、国际原油价格暴涨或暴跌等
            影响石油供应的突发事件后,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企业法定义务储备,并与政府
            储备或机构储备共同构成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机制。另一方面,企业经营商业储备
            是国家储备与市场之间的缓冲区域,具有在国家储备释放前灵活及时调节市场供
            求关系的重要作用,在西方工业国家,国家公共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共存发展,

            “两条腿走路”的石油储备体系已是普遍的共识。
                 (一)我国民营企业石油商业储备现状
                 1. 商业储备建设晚,主要依赖大国企,民营企业商业储备并未真正启动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自 1970 年代开始兴建企业商业储备,相比之下,中
            国的商业储备起步较晚。2007 年 6 月开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铁岭商业
            储备库是中国的第一个商业储备项目。2008 年 6 月,中石化的第一家商业储备
            油企业——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 7 月,中石油的
            商业储备油分公司注册成立。两家商储公司的成立才标志着中国商业储备项目正

            式拉开帷幕。目前,国家能源局作为企业商业储备的监督管理主体,各石油企业
            作为运作主体构成了我国的企业石油商业储备体系。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
            为代表的国有石油企业仍然是战略石油商业储备的主要力量。虽然民营企业参与

            商业石油储备的积极性很高,并且社会有大量的闲置油库,但由于油源限制等体
            制因素,一个看似解决国家储备低和盘活民间资本的双赢举措,实现起来却困难
            重重。
                 民营企业商业储备发展有两种方式:一是民营企业将闲置储备库租赁给政
            府或国有油企。2010 年 5 月,国家石油储备中心首次组织了利用社会库容存储

            国储油的资格招标,舟山世纪、舟山金润、浙江天禄三家民营企业中标。官方与
            民企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两年,具体操作为中石油依据国家下达的储油指标进口石
            油,并按指标分储在中标企业的已建油库中。储存期间,除获得国务院批准调

            拨,否则其不受任何人或机构的调用。在这种情况下,战略储备的主体事实上依
            然是政府或国有石油企业,民营企业仅仅是受委托的承储企业,民企介入国储油
            体系唯一的利润是获得 6 亿元存储费用。而且 2012 年两年合同到期时,三家企
            业并未分配到用来仓储的原油,引发国家对民企储备库安全性、可靠性不信任等
            众多猜测。二是民营企业先获取石油仓储资质,然后自己进口原油或成品油并进

            行商业储备。2013 年 1 月,有两家民营企业(浙江天禄和舟山中际化工)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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