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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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过程中的困难,不利于法律的发展。
(2)预测内容不全面
除了预测主体模糊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预测方式理想空泛、预测内容不
全面等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国民预测可能性”是指一般国民通过阅读刑法规
范,理解条文内容,并由此来指引自己的行为,这种观点缺少现实基础,过于想
当然。一方面,实践中主动阅读法律条文的人已是寥寥无几,更无所谓说凭此来
指导自己的行为举止;另一方面,就算国民去阅读法条,因为缺少专业知识,理
解法条并掌握其内核绝非易事。事实上,一般国民主要是通过朴素的价值观念来
指引自己的行为,并且通过身边发生的或者日常生活中听说的事例来验证认知,
同时也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是非观念来评判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否正确。由此可见,
用“理性人”的标准来看待主体,过于理想,不切合实际。
此外,在违反国民预测的内容方面,一是刑法将国民认为合法的行为判定
为犯罪,二是将国民认为是非法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在第一种情况下,国民的
预测既包括对罪的认定,即是否构成犯罪和具体构成何种犯罪,也包括对刑的衡
量,即刑罚轻重是否合理。国民基于自己的生活常识和价值观念,可以判断出犯
罪行为的“恶性”以及大致的处罚范围,并通过司法机关所作判决来验证自己的
观点。在第二种情况下,现代社会中国家禁止公民私自惩罚犯罪行为人,因此公
民将惩治犯罪的希望寄托于国家,希望政府惩恶扬善,处罚犯罪。在此前提下,
如果国民根据自己朴素价值观认定是犯罪的行为,却因为法条的僵化而免于刑事
处罚,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使人们对长时间信赖的法律规范产生怀疑,甚至会
有自己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恐慌感,将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无论是国
民认为非罪的行为法律判定有罪,还是国民认为有罪但法律判定无罪的情形,都
将违反国民对法律的预测性,不利于法治的长期发展,而在学界研究中,关于预
测性的内容通常只强调第一个方面,而忽视第二种情形,应当予以重视。
2. 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不明确
国民在预测时并非对法律条文进行仔细研读,而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朴
素价值观念来判断,这是与通说观点相违背的。通说观点的“刑法条文的文字含
义”与国民所理解的“刑法条文的含义”是不同的,虽只有两字之差,其内涵却
大相径庭。“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以“理性人”为预测主体,其预测内容也是
仅仅针对法律文本的文字含义解读,脱离了实践,在解释方法上,它是通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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