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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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实现行刑的立法精准对接,都离不开刑法教义学的指导与塑造。
                 其次,网络时代刑法教义学需要具备回应刑事立法变迁,更新刑法理论体
            系的理论自觉。在既往研究中,对刑法教义学与刑事立法的互动关照不足,这主
            要是由一种刑法教义学立法批判功能否定论造成的。法教义学的研究不能一成不
            变,也不能固守成规。其一,刑法教义学回应刑事立法活动具有现实需求。刑事

            立法的积极化对传统刑法理论体系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正如周光权教授所指出
            的,立法活跃化为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研究内容上,不仅要关
            注体系性建构转向问题,也要回应立法提出的难题。其二,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

            判机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刑法教义学立法批判功能否定论者的逻辑前
            提存在偏差,因此否定论的说服力天然不足。另一方面,刑法立法的明确性、灵
            活性是相对的,而刑法教义学则恰好能实现对上述不足的填补。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内容都是围绕网络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内容展开的,
            也即需要对哪些信息网络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但实际上犯罪化并非没有限

            度的犯罪化,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在当下就面临着司法虚置境遇;并且正如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对应关系一般,网
            络时代的刑事立法也需要注意网络犯罪的非犯罪化一面。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网

            络安全风险控制与网络技术创新保护的价值衡平,需要合理把握涉信息网络犯罪
            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限度与范围。对此,有必要引入立法评估机制,在刑法
            立法修订前及修订后对相关行为的立法效果进行评估检验,进而决定刑法立法的
            走向。立法评估机制的引入不仅能为动态、合理把握信息网络风险行为的犯罪化
            与非犯罪化的限度提供可靠的依据,而且能够有效弥补我国传统法学领域“重逻

            辑思辨,轻实证研究”的不足,此外这也符合刑法治理现代化价值目标下,刑法
            治理手段科学化的要求。
                 3. 刑法司法上,实现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辩证统一

                 网络时代刑法解释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鉴于刑法解释所存在的先天
            不足,以及网络时代刑法解释实现价值判断规范化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引入刑法
            论证的手段。当前,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出一致
            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刑法论证是刑法解释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是
            刑法解释的理论范式由主客观间性到主体间性的一次转变。但也有学者指出,法

            律论证是一种程序法上的规则,是刑法价值判断合理性的程序及技术保障,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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