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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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解释的极限化就是指合理地扩大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在惩治犯罪的同
            时也不能忽视对人权的保护。而解释的过限化则为类推解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
            情形下,就以刑法规定中最类似的情形定罪处罚。究其实质是司法机关的“主动
            造法”,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是对人权保护的违背。
                 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有多种学说予以区分。有以刑法条文文义射程

            为判断标准的文义射程说,还有将解释对象是否具有条文核心属性为标准的核心
            属性说,但所谓“射程”“核心属性”均存在争议,没有明确概念,如果连衡量
            标准都是虚无缥缈的话,其区分功能就鸡肋至极了。此外,思维方式说主张扩大

            解释是由内向外的形式三段论推理,而类推解释是由外向内的实质考察,学界对
            此存有质疑,认为其缺少说服力。综合判断说主张以法条文本含义为基础,兼顾
            国民预测可能性,同时也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司法程序限制的必要性。其看
            似完备充分,实则空虚无物,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标准,且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现有学说中,最常见有效的是国民预测可能性说,

            即以理性人为视角,认为国民会主动阅读法条,并依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扩
            大解释指导下的判决符合国民预测,而类推解释的判决会超出国民预测范围,使
            之无法理解。虽相比其他学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具有较大的优势,但不可忽视

            的是,其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推敲与思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作用。
                 (二)现实人视角下的刑法解释限度研究不足之处
                 1. 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定义不清晰
                 (1)可预测性主体模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解释法律时,要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指引公众

            实施自己的行为,在这之中,明确可预测性的主体至关重要。关于“可预测性”
            的主体众说纷纭,有主张一般民众,也有说是裁判的法官,还有说是犯罪人。因
            为“可预测性”是规范指引作用的前提,应当首先排除中立裁判的法官,落眼于

            一般民众和犯罪人。罪刑法定原则关注的是刑法整体的法秩序,这就要求一般国
            民具有预测的能力,如果以犯罪人的预测为基准,实质上是将“评价标准”与“被
            评价的对象”混为一谈。违法性的“评价标准”要求法律不得处罚国民认为不是
            犯罪的行为,而犯罪人的违法性认识则是“被评价的对象”,犯罪人违法性认识
            的欠缺只是法律认识错误问题,而非对国民可预测性的违反。基于此,可以明确

            “可预测性”的主体应当是一般国民,而主体模糊的现象将会导致法律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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