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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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性论证规则是对刑法解释中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的凝练,但仍需要经由一定的程
            序,运用一定的方法,最终才能够实现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由此可见,对刑
            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认识不一也会影响到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适用问题。
                 尽管刑法解释学与法律论证两者的理论构造不一样,但两者具有统一适用
            的基础。一方面,在方法论上,刑法解释学本质上是一种诠释学,而刑法论证或

            者说法律论证的哲学基础在于分析哲学,因此两者在研究范式上就存在“说明”
            与“解释”的知识路径差异。另一方面,正如考夫曼所指出的,“没有解释的论
            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实际上,法律论证也是从一个狭义的

            论证图式逻辑走向包括修辞学(解释学传统)在内的广义逻辑过程,这也为两者
            的融合奠定了可行性基础。由于刑法解释只能作用于司法领域,而刑法论证还可
            以涉及立法等方面,因此在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相结合的具体方案上,需要围绕
            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不同环节进行建构。在实体法层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
            统领作用,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结合应当以传统的刑法解释学为主,此时刑法

            论证起到辅助作用。基于刑法论证的合理性价值目的需求,则需要对刑事解释的
            结论进行证伪。在程序法层面,刑法适用的结论还需要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等
            形式体现出来。

                 再以“恶意刷单炒信案”为例进行分析,当前刑法学界的理论分歧主要集
            中在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 276 条中的“其他方法”。这一类行为具有严
            重的法益侵害性与预防必要性。从公共政策的意义上来说,这类行为在网络经济
            高速发展并且日益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的增长方式的当下,对网络经济的健康增长
            无疑具有严重破坏力;但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上,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

            的认定应当坚持同类解释的规则。也就是说,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不仅要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与预防必要性,
            而且也必须具有属性上的同一性。而反向刷单炒信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是生产经

            营者的所有权,并且其行为也没有造成网络经营者的生产资料的物理损害。此时,
            将恶意刷单炒信行为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不符合“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
            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实体性论证规则。因此,也不
            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规制。
                 网络时代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都是刑法治理理念的重要体现,因此解决网络

            时代刑法解释的困境与不足,不仅需要从刑法立法、刑事司法本身予以着手,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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