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P. 19

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的程序做集中阐述。
                 (二)消防监督检查及其后续性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常规消防检查需要满足的程序性要求,特
            定场所和活动以消防监督检查为前置条件的程序性要求,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投
            诉举报的受理核查程序,作为消防监督检查后续或补充的责令改正程序、复查程

            序、临时查封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常态(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程序
            等等。
                 常规消防检查的基本程序要求有:满足消防执法公开透明、方便查核监督需

            要的书面记录要求、二人以上执法和明示身份要求。因此出示证件、穿着制服的
            程序性要求不再具备原来的强烈威慑作用,其程序正当性和方便相对人申诉的特
            征就更加凸显了出来。为了避免频繁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常营业或生活带来干
            扰,当前对一般性消防检查还规定有通过抽查来确认被检查对象的程序。特定场
            所与活动的前置性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其实是一种依申请而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

            主要应用于两类情况: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的前置性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前置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
            报的受理核查是典型的举查制度,其程序分为受理举报和实地核查两个部分。常

            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许可申请前置性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和举报受理型消防监督
            检查程序共同构成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程序。
                 责令改正包括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的程序又分为
            口头和书面两种,但即使是口头程序,也应满足书面记录程序要求;责令限期改
            正的程序最具特点的程序在于“限期”,相关法律文件中针对不同的情形设置了

            不同的改正期限。复查程序则是责令限期改正程序的后续程序,是一种比较确认
            性的定向消防监督检查。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分别属于伴随消防行政监督检查而
            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强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会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其程序中突出了行政执法主体的告知义务、听取意见义务、记录义
            务、文书送达义务等等,以及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申
            请听证和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子项,基本上是行政处罚常规

            程序与消防执法特定内容的结合。总的而言,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三类:一是


                                                                                    7
                                                                                    7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