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环境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P. 301

第八章  地方生态环境执法困境及对策



            加强监督和执法,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立法,涵盖更多的生态环境
            保护领域,以确保对环境问题有全面的监管和保护。制定细则和标准,以确保在
            实践中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企业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感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环境监测评
            价,将环境信息公开得到绝对落实,让人民群众切实了解和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机制,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管,对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的治
            理和管理。
                 在配套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依据时,相关条文应尽量详实和具体,

            减少主观错误解读的可能性,要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可操作性,各地区也应对应制
            定结合地区特点的配套法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能够合
            理合法合规。而出现当地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时,
            要按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及时修改,提高地方环境政策与全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同
            步性和适用性,好让环境政策执行主体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有些法律需

            要在细节方面有具体的阐述,因而需要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与法律
            相配套的条例规定或者对原有的配套文件及时进行修改,解决执法中存在的上下
            不匹配的矛盾点。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执法体制
                 不断改进部门间的生态环境执法的议事协调机制。现行我国对环境执法是
            以区域为监管单元,由属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辖,而在政府不同的
            职能部门之间又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环境监管,兼顾统一监管
            和分级、分部门监管的特点。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

            职责和权责,包括如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如何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和
            标准等。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环境保护的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及
            时共享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提高协调工作的效率

            和准确性。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协调方案,明确协调机制、
            协调程序和协调内容,以确保各部门的工作有序进行,共同完成环境保护的任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协调会议,总结研讨应对环境问题中各部
            门间的分工合作,确实寻找有效路径。
                 同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探索建立“发现问题 - 核实会商 -

            移交查处 - 督促整改”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执法监管机制,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


                                                                                    291
                                                                                    291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