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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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畴。
三、法的基本特征
依据中国法学界对法律基本特征问题的一般看法,法律通常具有四大基本
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性规
定。作为规范,法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行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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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其内容是法律权利、权力、
义务。以规范为核心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重要特征。宗教以教条、祭祀为
重要内容,道德以观念为主要内容,而政策则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要成分。作为法
定的行为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主要出自国家,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出自国家,指法是由国家行为造就的,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
签约以及国家惯例行为等。制定指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创制法律
的行为,创制的是成文法;认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赋予社会
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它产生的是习惯法;签约是指与其他国
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条约的行为;国家惯例行为也可形成法律,是指当国家的某些
惯例行为受到承认,它所形成的模式就成为法律,国家在以后类似行为中有遵守
的义务,如英国的宪法惯例。对于司法判决是否是国家造法行为,法学界有不同
看法,各国实践也不一样。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判决被认为是在创造法律,特别是
在司法机关突破先例时,被认为是创制了新的规范。
通说以为,国家是法的唯一来源,这值得商榷。事实上,法主要出自国家,
但国家并没有垄断造法的权力。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多元的社会本身也是法的
重要来源。国家行使管理权,但社会高于国家。社会直接造法的途径有:①国际
或国内社会公认的正当价值观可以纠正国家的不良立法;②出自法学家的权威性
理论有时可以直接成为法律依据;③部分习惯可以成为法。许多国家规定,习惯
a 谢鹏程 . 基本法律价值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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