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7

第一章  概述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畴。

                  三、法的基本特征


                  依据中国法学界对法律基本特征问题的一般看法,法律通常具有四大基本
              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性规

              定。作为规范,法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行为提
                                                              a
              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其内容是法律权利、权力、
              义务。以规范为核心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重要特征。宗教以教条、祭祀为

              重要内容,道德以观念为主要内容,而政策则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要成分。作为法
              定的行为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主要出自国家,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出自国家,指法是由国家行为造就的,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
              签约以及国家惯例行为等。制定指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创制法律
              的行为,创制的是成文法;认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赋予社会

              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它产生的是习惯法;签约是指与其他国
              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条约的行为;国家惯例行为也可形成法律,是指当国家的某些
              惯例行为受到承认,它所形成的模式就成为法律,国家在以后类似行为中有遵守

              的义务,如英国的宪法惯例。对于司法判决是否是国家造法行为,法学界有不同
              看法,各国实践也不一样。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判决被认为是在创造法律,特别是
              在司法机关突破先例时,被认为是创制了新的规范。

                  通说以为,国家是法的唯一来源,这值得商榷。事实上,法主要出自国家,
              但国家并没有垄断造法的权力。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多元的社会本身也是法的
              重要来源。国家行使管理权,但社会高于国家。社会直接造法的途径有:①国际

              或国内社会公认的正当价值观可以纠正国家的不良立法;②出自法学家的权威性
              理论有时可以直接成为法律依据;③部分习惯可以成为法。许多国家规定,习惯

              a  谢鹏程 . 基本法律价值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9·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