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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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第三节 推进数据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
一、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告知同意机制的局限性
告知同意机制也成为世界各地执行隐私政策的共识性基础。中国的《电子商
务法(草案)》第 46 条第 1 款 53、《网络安全法》第 22 条第 3 款 54 等条文都
规定了此项制度。数据收集者在收集数据之前必须告诉个人他们收集了哪些数据、
作何用途,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在小数据时代,告知同意机制对保护个人信息安
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进入大数据时代,该权利保护机制已经显现出它的局
限性了。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如果希望数据主体做出有意义的同意,必须是建立在数据主体对数据
收集者告知的事项非常清楚、了解的基础上。而现实中数据收集者告知的内容往
往过于抽象、艰涩或冗长,使当事人难以理解与掌握,自然无法做出有意义的决
定。55 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无法详尽规定数据收集者需要向数据主体告知的事项,
另一方面受于列明目的原则的限制,即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应该在数据收集之前
列明,并且随后的使用应限于实现这些的,许多数据收集者为了尽可能保持数据
处理、利用的弹性,避免被自己先前具体、明确告知内容所拘束,因而将告知事
项抽象、复杂化,降低告知事项的可理解性与可读性。此外,在大数据时代,很
多数据在收集的时候并无意用作其他用途,而最终却产生了很多创新性的用途。
所以,数据收集者不可能在收集用户数据时告知数据主体未来可能的用途,数据
主体也就无法同意,而在进行大数据分析时,若要遵守目前的告知同意制度,其
中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是难以承受的。
其次,在实践中收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的同意往往是在“不知情”或者
“不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这使得规定的同意制度失去了它的意义。根据调查
显示,数据主体根本很少阅读相关告知的事项。一项美国 2006 年的研究显示,
只有 20% 的人大部分的时候会阅读隐私告知事项。之所以会发生这一现象,除
了因数据主体通常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无法改变相关内容,因此难以产生
阅读的意愿外,收集个人数据的常态化,不同收集行为必须各自进行告知,造成
告知数量超过一般人的负担,也是可能原因之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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