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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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一)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的优势及机理
                  1. 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的优势
                  (1)理念优势

                  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歧视性地提供贷款,数字金融本着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
              续性的原则,为所有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群体提供与之匹配的金融服务。同时,城
              镇低收入人群、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弱势群体是中国数字金融的重点服务
              对象。在融资方面具体体现为数字金融机构偏向于对个人消费者或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这类资金实力不强的对象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更
              倾向于通过数字金融机构寻求融资服务。
                  (2)成本优势
                  首先,数字金融无需承担营业场所的建设费用,有效降低了设施的建设成本;

              其次,数字金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有效减少了中
              间程序费用。一方面,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可以快速办理融资业务,能最小化
              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能利用网络平台快速获得融资信息,
              大幅降低了资金搜寻成本;最后,数字金融秩序通过设定对应的程序就能自动完

              成融资审核工作,大大节约了人工的服务成本。
                  (3)效率优势
                  数字金融融资服务是一种非常高效的模式,它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等技术将操作流程标准化并简化贷款手续,只需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系统会

              根据设定程序自动审核,只要符合融资标准就会快速下放贷款资金。
                  (4)信息优势
                  数字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整合市场各主体的消
              费习惯、财务数据、风险趋势及历史交易记录等方面的信息,构建信息库;同时

              又可以提高信息的共享力度,减少了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信息不对
              称现象,让借贷双方大大降低对贷款抵押物的依赖。此外,通过网络技术,放贷
              机构可以充分掌握资金需求方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以此判定其信用等级、量化
              信用风险,最后依据评定结果确定对应的放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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