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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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资源发展与农产品电商营销探究
题,应该给予特别关注,但关于这一问题,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尚
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认定标准或认定办法。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第 26 条、第 30 条对认定农转非类型人员以及外嫁女、离婚丧偶媳妇类型人员
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常被作为认定是否享有成员资格
的参考依据。但这些规定对于成员资格的认定较零散、间接,更多的是在法院司
法裁判时被采用。另外,目前关于此问题地方立法也参差不齐、标准不一:广东
省规定了“户籍 + 履行义务 + 特定身份”标准;山东省规定了“户籍 + 多数同意”
标准;重庆市规定了“户籍 + 固定的生产生活 + 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需要贯彻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生存保障原
则、资格唯一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基本原则,并且认定的一般标准应该以“户
籍、长期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生活保障基础”三个方面因素作为一般标准,
即在判断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时,以是否具有所在的集体或集体
组织的户籍、是否与所在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长期固定的生产和生活
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基础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一
般标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构建社员身份确认机制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现实合理
性:首先,中国农村人口基数庞大,而全国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数量却是有
限的,要想使全国农民公平享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源,就必须使关系中国
区域资源利益分配与调整的户籍制度成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机制
的核心。目前在全国,这种身份确认机制没有一种规范化、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加
以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构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登记
制度,以起到确定社员身份唯一性和对外公示性的效果。其次,由于社员身份确
认没有法律规范调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农
民意愿,坚持程序合法、公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最后,由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
社员资格认定方面具有对内开放、对外封闭的特殊性,且综合地方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的本质
是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相关度,因此以“户籍 + 与合作社的利益相关度”为一般
认定标准,便于在各地适用推广,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2. 规范决策机制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规范性决策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的核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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