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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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从根本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
              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发挥土地的价值,就此我们对其属性进行分析。根据土地
              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对土地经营权的理论进行分析,主要是指权利主体依法进行登
              记,并使用土地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等从中获利的处分权利。从民法典中可

              以进行商事流通的性质来看,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从所处的位置来看,其属于
              用益物权。对经营权的转让类似于对普通物品的交易,土地经营权从一方转移到
              另一方。民法典之所以现在将土地经营权规定为可以流转是有原因的,因为现在
              的农民不再是依靠土地进行生存,反而许多的农民为了更好的生活选择离开自己

              的土地到城市中谋求更好的生活,对于自己的土地更愿意承包给别人,因此法律
              应顺势而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了重新规定。总的来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放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转让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极大地推动了土地资源
              的高效利用。

                  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是依附于债权相关理论之下。其指出在经
              营主体同农户直接进行合同意定时,其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时便应当受《合
              同法》调整。双方对期限和特别条款进行洽谈,进而满足土地的三层结构。若存
              在特殊条件,则同样可以以债权质押来充分发挥担保作用。以上学者认为土地经

              营权属于债权的观点主要是为了方便,便利权利的行使,增加主体之间的灵活性,
              使得双方之间更加的自由与便利,以至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但是这样就会存
              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尽管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自由流转,但是这样必然会限制
              农业的发展,对土地改革的未来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二)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确定
                  如果从物权的属性来看土地经营权,那么土地经营权就属于物权性质,根据
              物权的属性,权利人拥有较大的权利,其可以对自己的物进行直接的支配,并可
              以从事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直接支配简单来说即为物权属性下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权利人受法律保护能以自由意志对该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等;从另一个角
              度来看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按照自我意愿而进行支配,其通常不
              受第三方的影响。在物权性质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还附带众多属性,例如对
              世权。简单来看即意味着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众人都承担着不能干涉权

              利人合法物权的义务。因此,对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人而言是不具有主动积极权利
              的。而反观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为相对权,同前者来看其权利人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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