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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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担保物设立担保物权,同时也规定,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来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缺陷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够彻底
                  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和支配权,应该具有比较独立的物权请求权,这象征着

              土地承包权的承包者可以自由对土地有着使用和流转的权利,并且能在此过程中
              获得收益。首先,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规定,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以特殊的形式回
              收并且做适当的,这个调整规定与物权法有着绝对性的冲突。物权以一种对世权
              的形式存在,有着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则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存在,

              这就象征着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做合理的调整,在保证流转自己权利和义
              务的同时,其他人不能够随意干涉土地经营者权利人的管理,否则就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其次,在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其经营权要求受让方必须以农业生产主体的
              形式存在,且转让是要经过受包方的认同,依据合体的法律程序进行,这些规定

              与物权法的绝对和支配性相互冲突。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到大程度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在设立过程中,与中国历史上的发展有点密切联系,
              其作为一种政策性的法律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重大的限制,

              这将会阻碍农业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农村承包经营权在转让过程中会受到
              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是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其条件规定必须有稳定
              的经济收入,并且要经过发包方的认同,要转给以生产性为目的非主要营利性农
              业生产者,其中发包人起着关键性作用,这种严格的规定与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观

              点相违背。同时,这些规定也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其程序不够规范
                  随着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的转变,致使私下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不规
              范的交易模式导致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变得比较混乱,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

              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在产业一体化和资源集中化基础上建立,这就需
              要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行为。
                  4. 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中国土地主要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础上,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行合理流转,通过研究中国法律在相关方面的规定,发现中国法律对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实有明确保护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经营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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