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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由生态环境部部门文件上升至国家标准层面,并首次
建立了该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二)鉴定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2011 年 8 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环
办函〔2011〕1019 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主要开展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评估机构建设、实际案例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工作模式及运行机制等工作。试点单位(含增补)共有重庆、江苏、四川、辽宁、
深圳、昆明等省市的 13 家单位。在试点省市工作顺利推进的过程中,在各省级
环保部门推荐和部直属单位自荐的基础上,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4 年 5 月印发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环办〔2014〕3 号),向社会
推荐了环保系统内第一批共 12 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2016 年 2 月,为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要求,
充分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求。原环境保护部印
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环办政法〔2016〕10 号),
向社会推荐了环保系统内第二批共 17 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2020 年 4 月 29
日,在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环办法规
函〔2020〕211 号),向社会推荐了第三批共 13 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
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 号)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
测数据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因此,即便在环境损害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后,原环境保护部推荐
的机构仍在生态环境部的行政管理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工作,并与环
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互为补充开展鉴定工作,以满足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背景
下剧增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民事私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等领
域的鉴定需求。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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