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P. 137
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年的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环境损害类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为公益诉讼的开展与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
分院诉五洲牧业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是湖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
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 年,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五洲牧业公司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存在非法
排污行为,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未予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处
于受侵害状态。随后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认定该公司在 2013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2 月期间,持续性非法排放养殖废水已造成区域地下水和地表水环境
损害,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达 220.3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检
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生态环境损
害及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 220.3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该案一
方面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典型案例,同时其办理中形成的《关于办理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操作程序规程》,均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检察
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著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并被转发至全
国检察机关系统学习借鉴。
2017 年 6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
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15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始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 7 个省
(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论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还是诉
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重要基础依据具有不可替
代的重要作用。
2014 年 4 月至 5 月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杨某将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 102.44 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李某等人处置,李某随
后又转交给无资质的孙某、丁某等人。最终,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被排入自然水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