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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国环评实践的发展过程中,环评机构在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一些环评单位为追
求经济利益,罔顾自身职责,没有采取科学、系统的技术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带
来的环境问题作出正确判断。致使环评工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没有保持环评
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更有甚者,将环评资质进行挂靠,出租
出借等,这些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地抑制了环评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也使环评机构
的权利义务落实流于形式。
总之,环评预评审主体责任除了上层设计的责任,也有实施层面的责任。在
经济最大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权衡中,环评预评审各主体都面临着重大挑战,不
乏主体受利益驱使,罔顾环境问题,使得环评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在环评工作
中,虽然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完全正确的,实践中我们也是这样努力的,
但事实还存在很多不尽理想,不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更
是为中国环评预评审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方向。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预评审制度的监督机制
一、公权力的监督
习近平主席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要强化对公权力
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
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监督职能通常只有在发生严重的环境事故之后,
以追责的形式实现。严格的法律规定对环评工作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若不发生
重大事故,环境问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环评机构可能在利益的
驱使下,作出不符合事实的报告。但是我们制定的环评制度的初衷是避免污染发
生的源头,而非事后补救,因此,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根据环境法律规定,
在进行环评预评审时对公权力的监督包括:其一审批部门在审查环境评价报告时,
要做出实质性审查,切实做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审查应当包括资料数据真实与否、
评价方法适当与否、评价分析客观与否等,防止由于环评机构的失职造成环境的
破坏。其二当环评机构的评价报告与审批机构的决策出现分歧时,环评机构要负
责对产生的分歧充分解释原因,提供证据,并在必要时在公开听证后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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