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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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预评审制度
同时也是义务,是个体权力实施的体现,更要代表广大民众实施权力。若拒绝和
怠于行使上述权力要有一定的配套法律及制度上的惩罚措施等。众多的现实、未
来因素需要中国进一步完善环评立法体系建设及环评预评审,不仅要从国家法律
层面上完善、从地方性法规上配套、从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权利上唤醒,同时更
要积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最大程度实现法律保障、公众参与,自然保护与经济
发展的协同互动,和谐发展。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预评审制度的主体
环评预评审主体即是在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操作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
担者。环评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主体。
一、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组织形式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权利和义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编制并组织
实施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对竣工工程及时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
决算。在环评程序中,最基本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环评预评审的直接
参与者,对环评项目有直接主体责任。
二、环评机构
具有资质可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须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须按核定的等级,
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环
评预评审中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评机构是直接参与者。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是环评的基础性工作,对环评的顺利完成起到支持作用,也是环评
预评审的主要参与者。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环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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