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P. 219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预评审制度
务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而听证与信息公开是环评审批机构必须履行的
义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
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
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
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
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这些规定在环评预评审中环评审批部门有些也是可以提前
在预审阶段完成的。在实践中,环境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最终批准单位,可以
决定是否决项目还是通过项目。但是中国具有审批权的审批机构,目前却没有环
评的独立审批权,缺乏法律规定的审批流程作为支撑,也不具备科学成熟的审批
技术,一切依靠经验操作,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例如,当由上一级单位
或同级单位作出的建设规划需要进行审批时,环评几乎是不会进行的;当同一部
门既作为环评的委托方,又作为审查机关时,这种“自评自批”无法将环评工作
做到公平公正。
另外,当建设项目涉及地区利益时,环评将被执行宽松的政策。这些问题的
存在,对环评及环评预评审都是障碍,需要逐渐改变。大多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
目通过环评审批是取得建设许可的必经之路。但是企业自身经营并不需要环评,
而是外部审核要求所附加的外在程序。因此,很多企业为节省自身精力及资金投
入,重批文轻落实,很多环保措施是环评中明确要求的,却被轻视甚至忽视。尤
其在基层项目的环评工作中,实力较为雄厚的建设单位表现相对强势,与之形成
对比的是,话语权被极大削弱的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环评机构,他们的执法能力
受到了限制,不能发挥自身的监管、审批等职能,使得环评预评审不能完整地落实。
(二)环评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评机构是指具有资质可接受委托为建
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环评机构须经国家环境保护行
政管理部门考核,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须按核定的等级,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环评机构的主要义务是能
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
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
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在中
·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