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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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予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必须给出环评结论,此做法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
但给环评机构造假环评数据、环评结论的可能。
(三)韩国
韩国与中国的立法过程有些相似,1977 年首次在环保法中对环评制度做出
原则性规定,之后于 1993 年颁布专门法具体规制,其环评制度在世界范围来讲
不算特别突出,之所以挑选韩国进行比较,是因为韩国与中国同为亚洲国家,地
理位置、国际环境、各行业发展现状等众多领域都有相似之处,比较分析有助于
中国吸取经验,完善环评制度。韩国环评制度有以下显著特点。
1. 行政计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分别立法
韩国环评制度中最显著也是最有别于他国之处在于,区别政府行政计划与建
设项目环评,即分立为事前环境性检讨制度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将其规定为两
种不同制度分别进行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尚属首例。事前环境性检讨制度规定,
相关政府行政计划和未纳入环评范围内的商业开发活动,也必须服从市级政府或
省级政府的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在计划实施之前检讨政府行政计划或者商业开发
活动避免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也保障上述行为规划、选址的合理性,从而充分
考虑环评对象之外的各项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相关政府行政计划和商业开发环
评实施之前,避免不良影响,弥补了环评对象有限的短板,保障环境友好型开发
项目的实施。
2. 明确报告书再审查制度
在韩国,建设单位获得环评批准后 5 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因项目规模扩大
到 30% 以上,若按原批准结论继续实施所涉项目显著欠妥的情形下,可以要求
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报告书,项目原审批机关和环境部门对针对该项目重新编制的
报告书再次审查、审批。韩国与中国都规定 5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进行重新报批,
韩国对因项目规模扩大重新报批进行了具体化的数字界定,但是重新报批的范围、
方式同样缺乏明确标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经验启示
借鉴美、德、韩三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以来,相关法律都经过了多次修
改,逐步完善,尽管国情民情、地理环境、发展阶段都不相同,但许多发展过程
与中国都有相似之处。因生态环境不可逆的特点,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有助于中
国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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