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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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



                   (二)德国
                   不同于美国具有联邦制特点的法律规定,德国以成文法的方式详细规定环评
               制度,同时又受到欧盟指令的约束,在此背景下,德国成为环评制度最为成功的

               国家之一。与中国相似,德国环评所涉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和环保
               行政部门,环评报告书也需要进行审查审批,但是,具体规定上仍有多处值得我
               们学习。
                   1. 建设单位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

                   在德国,实施环评工作并不要求具有环评资质,环评报告可以由不同的专业
               环评机构分别完成,当建设单位拥有自行完成环评的能力时,如具备环保专业技
               术机构及操作人员,也可以由企业自行完成环评。建设单位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编制环评报告,德国的第三方机构除了应当具有环评资质外,还需要具有环境规
               划、生态学、地理学、交通甚至社会学、政策学等各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跨领
               域协作增强了环评报告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避免出现行业壁垒造成的不良影响。
               中国法律规定的评价主体仅为取得资质的专业环评机构,环评机构组织环评工程
               师具体实施环评,虽然未明确禁止可由多家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环评工作,但在实

               践中通常只有纵向接替负责,并无横向合作的先例。
                   2. 强调跨部门合作
                   《德国环评法》明确规定了规划、项目主管等部门向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部门

               征询意见的义务,并明确了咨询的具体节点,同时,还规定这些部门有提供相关
               信息的义务。环评法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了环评制度中各个部门的角色,
               客观上有利于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益于消除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壁垒。中国
               亦有各行政机关相互协商合作的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不但缺乏沟通,甚至出现
               职能冲突、管辖矛盾等劣象。

                   3. 审批机构负责
                   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报告时只负责技术评估方面的内容,不必给出可行性结
               论,当环评报告完成后,统一提交给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由审批部门的工

               作人员负责技术把关,核定其环评的结果是否合理,并负责最终确定各项环保措
               施,对审批结果负责。这种审批方式保证了权责一致,环评机构作为第三方只在
               技术层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在行使审批权的同时也必须
               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避免了与环评机构相互推诿。中国将得出环评结论的重任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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