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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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
求,对生猪养殖等项目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从而实现优化审批环节、提高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效率之目的。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并没有关于告知承诺制
的明确规定,这使得告知承诺制在适用范围、标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缺少法律依
据,从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可
能存在部分企业对没有被纳入清单存在异议、企业对告知承诺清单的编制标准存
疑等问题,这都可能在实践中引发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提起环境影响评价行政
复议或诉讼。
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律风险一方面来自
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一些具体的监督和执法措施;另一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重大变动、后评价制度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导致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理
解和适用错误,从而引发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复议和诉讼。
此外,部分地区在环评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制定的地方创新性执法规范,也可
能由于缺少上位法依据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例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司法局于 2020 年出台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四条
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
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可以免
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由于缺少上位法依据,可能产生第三人(如环保社会组织)
起诉特定的免罚项目的诉讼风险。湖北省通过“顶格处罚、行政拘留”等多种手
段加大对“未批先建”违法项目的查处力度,也会导致某些存在争议的建设项目
受到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从而诱发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
七、各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验
美、德、韩三个国家中,美国以《国家政策法》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
法》为补充、再加上指导性规则和经典案例共同构成了环评法律体系;德国和韩
国都是以单行法为主的方式构成法律体系,不同之处在于德国作为欧盟国家还受
到欧盟指令的规范。以下从各自的显著特征为主,兼具与中国环评制度的比较,
对美、德、韩三个国家环评制度立法现状进行详述。
(一)美国
美国 1969 年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第 4332 条第 2 款第 3 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环评制度进行规定。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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