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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设计与市政施工技术研究
Research on Road Engineering Design and Municipal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固定单价合同可适用于初步设计与 EPC
分离的发包模式,在初步设计完善后,由招标人组织工程量清单编制,则招投标
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权责清晰,清单报价依据明确,后期结算阶段价格调整
有据可循,双方沟通成本和分歧有效降低。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高速公路项目,
也可在 EPC 项目招标时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合同价格下浮率,但应明确造价
不得超概,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批复后,再根据工程量、单价和下浮率确认合同
价款。
4. 项目牵头方角度
目前国际工程界还有一种 EPC 模式,即承包商以设计方牵头。据美国 ENR
统计,在国际上综合排名靠前的设计企业中大部分以 EPC 总承包业务为主,可
见国际上对于设计方牵头的 EPC 承包模式具有较高认可度,该模式已经具备较
多成功案例。目前中国工程行业设计院在既有工程管理模式下,在设计质量管理
及技术水平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作为牵头方承接 EPC 项目的经验较为缺乏,
资源整合能力、全过程管控能力较弱。
中国 EPC 项目根据不同的牵头方的不同可分为设计院牵头、施工单位牵头
和联合体牵头三种模式。不同牵头模式的 EPC 项目直接影响了项目的管理机制。
设计院为牵头,这种形式通常适用于中小型项目,因其规模较小、合同总工
期短、组织管理机构相对简单,更适合以设计单位牵头开展 EPC 业务,并为设
计单位逐步成为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 EPC 承包商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施工单位为牵头,施工单位由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转型 EPC 工程总承包
模式,并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接总承包项目。虽然施工单位拥
有管理能力强,总造价控制力优,抗风险能力高等优点,但对于 EPC 项目具有
引领作用的设计部分却是其短板。采用 DB 和传统 EPC 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
目多为施工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联合体为牵头,投资公司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组建项目
公司,项目公司牵头进行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公司主导前期投融资,设计单位主
导工程设计工作,施工单位主导工程建设施工,各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这是目前 BOT+EPC 模式的主要建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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