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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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四、中国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相关农业法律法规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1. 农业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主体责任不明确
                 中国 1993 年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当时社会经济环境下颁布实施的,

             由于立法技术较低和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落后,在很多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执
             法主体和执法标准模糊,最终导致该法在实际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该法
             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制定的,为了弥补经费不足,调动推广
             人员的积极性,农业推广实行有偿服务,实行事业经费包干基础上自主经营。农
             技推广中心承担着国家公益服务,但却从事经营性推广活动,使农技推广中心及

             成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经营上,对国家要求的公共服务敷衍了事。农技推广中心
             的公益性质和职责与其经营性推广相矛盾,导致农技中心的公益性推广无法发挥
             作用。
                 当时的农业科技还比较落后,国家把工作重心放在工业上,农业科技处于
             比较尴尬的地位,没有资金和政策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应尽快修改、出台有关法

             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业推广的职能范围、管理体制、经费保障、违法处罚、人员
             编制和工作条件等问题,真正使农业推广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充分发
             挥农业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
             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

             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
             中,农技推广法中涉及的很多主体并没有发挥作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没
             有对其作出明确的划分,也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现有的农技推广法没有关于法
             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和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实施中没有明确的法律
             依据。

                 2. 品种权法律保护层级较低,保护力度不够
                 1984 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第二章对授予专利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和解释,同时第二十五条对不授予专利作出了专门的列举规定,动植物品种不得
             授予专利。1992 年和 2000 年对《专利法》的二次修改中将“食品、饮料和调味

             剂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调整为可以授予专利的行列,但是对于动植
             物品种依旧不能获得专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不是通过专利和专门的品种权双
             重保护,而是通过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专门保护。1997 年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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