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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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保障制度研究



              院颁布施行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围绕品种权展开,规定了品种权的内容、
              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和最后的
              处罚规定。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品种权行进的,对于侵犯品种权
              人的权利行为,品种权人可以向当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出来,也

              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与专利权相
              比,中国品种权的保护是通过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进行的,在法律效力和地位上明
              显较低。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品种侵权处理规定比较原则化,没有明
              确的依据,在处理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中遇到各种侵权问题时,显得法律依据单薄,

              无法为新品种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2004 年 8 月正式通过对
              《种子法》的修改。《种子法》明确规定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品种的选育与审
              定、种子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对涉及农业种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种子

              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种子执法机构以及执法权限。目前,中国进行种子执
              法机构是各级种子管理局,主要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所属行政区域进行农业行
              政执法,主要查处生产、销售假种子,但是缺乏农业植物新品种执法的专业技术,
              也没有品种侵权的执法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处罚规定条款不够明确。《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对情节严重是如何界定的,是以侵
              权的时间长短还是侵权所得额大小还是其他什么情节来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
              中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没有专门针对品种权案件设定罪名的,在司法

              实践中,一般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案件都是以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的。这样一
              来,《保护条例》第 40 条的规定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与农业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这直接导
              致农业行政执法上的冲突。中国农业新品种领域现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

              律体系,但是在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上还没有做好。例如,《保护条例》规
              定了对侵犯品种权的行政处罚主体和处罚方式,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
              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理,其权利主体明确限定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这就排除
              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中国绝大部分农业植物新品

              种都是在农村地区即县级区域进行销售的,最终种植的地方也是在农村,县级农
              业行政部门却没有对侵犯品种权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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