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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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保障制度研究
劣汰的功能。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执法人员和执法程序是整个执法公
平、公正和高效的保障。
中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执法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司法
保障与其他权利保障相同,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农业植物新
品种推广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就是对品种权的侵害,因此对品种权的保
护尤为重要,关于品种权的行政诉讼,是指品种权相关当事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的假冒授权品种决定、侵权决定以及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决定,审批机关的强制许可决定等,当事人可以
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品种权的民事诉讼是指品种权当事
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之诉。在提起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之诉的同时,可以向起诉的法院提出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以
减少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侵害后果。品种权的刑事诉讼是指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行
政保护是指权利人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本品种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品
种侵权案件,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裁决等方式来处理品种权纠纷。由于涉及农
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知识相对专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
技术性,取证也比较困难,中国司法领域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还比较缺乏经
验,因此,很多此类案件是通过行政保护手段加以保障的。
中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执法主体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对各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上作出了规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处理假冒授
权品种的权限,对于数量最多也是最为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却没有权限。在具
体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种子站具有对本县
所辖区域具有农业行政执法权限,由于农业执法中具有涉及农业专业知识以及对
涉农产品的鉴定等专业活动,在实践中,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往往都
会与县级种子站联合执法。县级种子站与县种子公司是一个单位,这就造成县级
种子站即使执法机构又是被执法机构,导致执法公信力的下降,并且会影响县级
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权威。执法权限设置的不合理以及执法机构权限安排
的不合理最终导致农业植物新品种执法水平的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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