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企业财税风险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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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风险合规管理
Corporate Financial and Tax Risk Compliance Management
即将在中国实施了 30 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全面转变为“环保税”;税率与目
前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最重要的改变是征收管理部门和方式。排污费由企业申报,但是需要经过环
保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数征收;“环保税”则改为由企业自主申报并对申报数
据负责、税务部门按照企业申报数据征税,不再设置环保部门核定的“前置”环
节。这符合税收征管的一般规则,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负担。
但是,环保部门在“环保税”中仍然发挥应有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中事后”
监管环节。根据《环保税草案》,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特别
是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数据存在异常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复核,
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应纳税额。
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环保部门可以借助环境管理中形成的大量数据、
技术能力等优势,为“环保税”征收提供有力保障。反之,税务机关将企业纳税
数据与环保部门沟通,也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便于环保部门掌握企业生产
经营情况,促进日常环境监管精细化。
(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环保投资
“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
加强治理设备、环保产业、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投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了对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实施环保项目、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政策。财政部牵头,先后出台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财税〔2008〕115 号文件附件),规定企业购置
并实际使用目录中的设备,可享受所得税抵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 号文件附件),规定对企业从事
该目录中的项目获得的收益,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财税〔2008〕117 号文件附件),
规定对企业进行该目录规定的综合利用行为获得的收益,减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取得了一些实效。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2 年 5 年间,全国企
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约 100 亿元,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购置
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约 70 亿元,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约 5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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