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企业财税风险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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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环保意识及绿色税收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出台了对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08 年,财政部牵头印发《关于资
              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实施一段
              时间后,在 2015 年又印发了《关于印发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目录 >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2008 年,
              财政部牵头印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 号),
              规定在 2010 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

              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环保守法”。
              2013 年,财政部牵头印发的《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 号)规定:对未达到

              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015
              年出台的《关于印发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 的通知》也规
              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

              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
              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消费税和资源税倒逼企业降低环境损害成本
                  消费税本质上是调节部分产品消费行为的税种,资源税则是从矿产等开发的

              源头调节资源使用行为的税种,对大部分生产型企业而言,是“一头一尾”的税
              负。近年来,这些税种也成为“绿色税收”政策的重要载体,对企业降低环境损
              害成本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消费税方面,主要根据消费品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措施。

              近年来,财政部牵头出台的消费税“绿色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乘用
              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 号),规定根据排气量实施不同税率,
              排气量越高,税率越高;《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3〕105 号),规定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对以回收

              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关
              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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