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绿色低碳发展视角下环境检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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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色低碳发展视角下中国环境检测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立法上结合本地区现行规章制度等因素,只能严于国家立法。这样的职权分配,
              既能在宏观层面与经济建设相协调,又能在具体执行上准确掌控,避免偏差,有
              利于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其次,中国现有环境监管体系中地方环保局在受中央的领导同时,又受同级

              政府的领导,这样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相对于中央,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现实
              困境和主要矛盾的把握更为具体,更有利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现实困境是这
              个体系中政府的权力过大,这源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行政制度,中国的行政制度
              是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指挥,领导全国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政府领导本地区

              行政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包括环境事务在内的一切事务的管理都在政府职权范
              围内,但是地方政府的职能不够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哪些问题该管、哪些问题不
              该管、该管的该怎么管、管不好怎么办等没有准确的界定。基于以上因素,应当
              适当地弱化地方政府的权力,同时加大地方环保局的职权,这样有利于环保局在

              环境监管中不受地方政府由于发展经济等原因而进行的更多干预。
                  再次,在地方环保局与下级县(区)环保局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上级环保局
              应当将职权具体化,对所属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并实施统一管理,县(区)级环保
              局只受上级环保局领导,减少其他部门的干预,从而环境监管工作将更为现实、

              有力。
                  最后,加大监察机构监督力度,完善环境监督检举制度。强化中央及地方的
              行政监察部门对环保监管职能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监督。基于对环保监管权
              力进行监督的紧迫性,建议强化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环保监管部门的监察,尤其是

              对环保监管部门行政领导的监察。实行严格以“环保行政领导问责制”为核心的
              责任追究机制;同时,环境监察机构对外还应设接待监督、检举、上访的办公室,
              将来自社会的监督、检举进行整理并分析,再及时分配给执法部门进行核查与执
              法。此制度的设立,在一定意义上维护并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监督权的实施,同时

              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监察机构的疏忽与遗漏。
                  (三)选择合理监管方式
                  自律监管模式在中国的构建与发展非常必要,政府及各级环保部门应宣传、
              教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使公民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增强,初步形成自律环境监管

              模式并对自律环境监管模式的主体特别是污染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目前即
              便不能使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体制的主导,但至少自律环境监管模式是他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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