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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场经济竞争中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而言,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也就是说中国
             破产清算法制建设仍然不健全。一般来说,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待分配的财产一
             般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债权人的应得债务又只能通过破
             产清算而得到偿还。又因为债权人不止一个,因而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应当做好

             财产的分配方案,尽最大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首先
             应当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职工债权,然后清偿税款债权,企业普
             通的破产债权被置于最后一位。当企业破产财产无法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需按
             比例进行债权分配。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债务人或其负责人下落不明,或债务

             人相关人员不移交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出现如资
             产去向不明、转移、隐匿,债务虚构、职工债权虚报等等情况,而致管理人客观
             无法核实债权、无法查找和追回破产财产,造成清算工作的无法正常进行。而面
             对这些状况,目前的破产制度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对债务

             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外,虽在刑法中对企业相关人员做出了可以追究虚假破
             产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实务操作中极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例。所以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给不诚信的债务人有逃废债的机会可趁。
                 2. 清算人员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破产清算人员,在《企业破产法》中称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
             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
             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会机构担任。由于这些成员中有些不具有法律、财会等专业
             知识,或者单单具有法律或财会知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清算人员的专业水

             平参差不齐,工作水平有限,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清算的质量和效率,给债权人、
             债务人都可能造成额外的时间精力成本和财务成本耗费。
                 3.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全面
                 对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设置的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

             制度中均未对此说明。然而在市场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
             为转移的。传统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要素不同,导致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不
             相同,这也是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全面的根本原因。
                 (二)破产清算在实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各方监督力度
                 遵循法制是破产清算工作的基础,提升破产清算工作的水平要从源头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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