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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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费用,管理人调查费、差旅费、通讯费,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
              管理人日常办公费用,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等。
                  (八)清偿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促进破产程序

              的进行所负担的债务。它对于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负担而言是债务,对于债权人
              而言则为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益债务包括: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
              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合同之债);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
              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之债);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营业事务之债);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
              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职务侵权之债);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财产致人损害之债)。
                  (九)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
              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普通债权;④劣后债

              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
              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
              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

              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
              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
              (管理费用)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
              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

              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
              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主要见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

              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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