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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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费用,管理人调查费、差旅费、通讯费,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
管理人日常办公费用,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等。
(八)清偿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促进破产程序
的进行所负担的债务。它对于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负担而言是债务,对于债权人
而言则为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益债务包括: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
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合同之债);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
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之债);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营业事务之债);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
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职务侵权之债);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财产致人损害之债)。
(九)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
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普通债权;④劣后债
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
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
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
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
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
(管理费用)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
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
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
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主要见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
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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