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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8 条规定“对于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
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
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
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
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以上规定确定了在中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
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劳动债权;②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
③普通债权;④劣后债权。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
具有优先受偿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
有本法第 109 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
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这种设定
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一般称为别除权。但别除权的行使有例外,《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依照本法第 113 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 109 条规定的
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在《企
业破产法》公布之前,职工工资等具有优先于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受偿的权利。
因此,从上述规定看,中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①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
债权;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劳动债权;④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税款;⑤普通
债权;⑥劣后债权。
(十)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完成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后,管理人应当编制破
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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