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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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十一)注销企业
                  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终结裁定书,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和税务
              部门注销登记。

                  三、管理人行使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实务中,债务人存在一些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他人订立,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双
              方仍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接管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需要对这些合同进行清理,并
              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如何行使选择权将至关重要。
                  (一)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

                  破产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但同时又是经济交往
              链条中信用中断的必然表现,其结果不仅使生产交换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会因
              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甚至债权人相互间利益的冲突而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

              乱。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疑应在各经济交往当
              事人之间维持必要的均衡和有序,因而应将法律制度的“正义”这一首要价值贯
              穿破产程序的始终。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否利益,均应使分配的参
              与者各得其所。正义其次是一种目标,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

              序状态。同时,面对人类社会所无法回避的资源有限性这一永久性难题以及由此
              决定的投入产出机制,破产法还必须注重其程序的经济和效益价值,不仅应最大
              限度地降低程序成本,而且应当鼓励哪怕是在破产分配这一极限场合下可能进行
              的交易,允许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选择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正是

              鼓励交易和降低破产成本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
              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
              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每个人都不是去想方设法通过占别人的便宜来
              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增加生产、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破产程序所设定和蕴含的正义、秩序以及效率的价值或许正是允许破产管理人为
              维持公平分配和尽快分配而行使解除权以及在破产这一通常交易均应停止的情况
              下,例外地允许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以便通过交易实现当初的订约目的)的根
              据所在。相应地,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之一应当表现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

              程序的公正与效益目标,而不是背离和偏废这一目标。
                  与上述原则相联系,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运用,还必须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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