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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法律也没跟进。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必须以强制性法律作保障,这是该项
            工作在实践推进中的必然选择。除此之外,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
            地制宜等,也是城市垃圾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几项重要措施。

                (一)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的必要条件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
            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垃圾分
            类制度。这样的分类制度,是一个全面的严密的系统,需要配套的法律做保障。

            根据现有经验,如下方面是实施强制分类的必要条件。
                1. 全面取消城市公共垃圾桶
                目前,我们的城市对待生活垃圾主要采取混合收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在
            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或放置垃圾桶,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放入其

            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
            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垃圾混装方式简便易行,一直以来为
            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一些发达国家在城市生活中早期处置生活垃圾也经历过这
            个阶段。但是,这种垃圾处置方式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如大大降低了垃圾可

            用物质的回收利用率,也不利于垃圾的资源化及垃圾后期处置。因此,发达国家
            及一些地区在完成混装处置垃圾阶段的任务之后,纷纷采取更高层次的“垃圾分
            类”措施。
                发达国家实施垃圾分类的共同经验是,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后,除了车站

            码头、商场等特殊公共场所以外,全面取消城市公共垃圾桶(筒)。这一举措并
            不是垃圾处置的退步,而是强制垃圾分类的必要条件。垃圾处置靠自觉不可靠,
            自愿自觉地分类垃圾,提倡是可以的,但它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强制性措施才是
            最有力的保障。也只有取消公共垃圾桶后,后续的强制措施才能跟进并顺利施行。

            这是由“垃圾处理”提升到“垃圾管理”的重要一步。为此,中国台湾在 1996
            年就开始执行“垃圾不落地”措施,没有公共垃圾桶,实行垃圾集中收集。
                2. 生活垃圾处置付费并强制分类装袋
                其一,个人、家庭处置生活垃圾必须付费。世界上成功的经验是:实行垃圾

            专用袋制度,由用户购买使用。在取消城市公共垃圾桶之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的下一个环节就是垃圾处置付费,垃圾处置费通过垃圾袋来收取。垃圾处置的付
            费制度符合生态建设“谁污染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处置垃圾需要付出极大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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