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水资源利用与水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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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研究
理技术和市场商业模式尚不成熟,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尚不健全,吸引社会资本
参与的积极性整体不高。三是农民参与内生动力不足。大多数农民对改善村庄环
境、解决污水问题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村民对处理工程有误解,担心处理后的
污水会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是破坏自家“风水”。
3.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法律主要分布在《环境
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条款中,表述比较原则,不够详尽。尽管也有
地方率先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面开展地方性法规试点,如《浙江省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但多数地方尚未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研究工
作,未从立法层面明确治理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等。二是标准规范针对性
不强、执行时间较长。截至 2019 年年底,全国已有 26 个省(区、市)发布了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尽管各地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已取得较大
进展,但与尾水利用、污泥处置、排水设计等紧密相关的标准(见表 4-13)往
往是针对城镇地区或大型污水处理厂的,而且有关渔业水质和农田灌溉等方面的
标准执行时间较长,且部分污染物指标已不适应现在的管理需要。此外,中国农
村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类型众多,但质量良莠不齐,缺少设备质量认证体系;缺
乏适合农村特点的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设计规范或规程。三是优惠扶持政策有
待细化和完善。国家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分别从政府债
券、土地增值效益、信贷支持、扩大贷款等方面提出加强政策支持措施,但从多
地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这些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较差,有的是因为对政策背
景不了解,有的是实操路径尚未明确。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用地支持
政策也有待加快落实。四是村庄污水处理缺乏统筹规划。一些地区缺乏城乡间、
生产生活间的统筹规划,人为割裂了污水处理与自然条件的有机互动;不少村庄
建设规划滞后,尚未明确对保留村、整治村和拆迁村的通盘统筹规划,对“空心
村”现象预判不足,导致一些工程项目建成后闲置和浪费;还有一些村庄改厕与
污水处理衔接不足,部门间“各自为战”,管网建设与污水收集错位等问题时有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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