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新时期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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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
目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政府在立法方面往往对公民的合
法权利没有过多的考虑,而是更加倾向于照顾国家大局的利益。当今时代,《档
案法》的制定理应站在维护公众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的高度,彰显其服务意识,
但是在立法目的上却没有体现。
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4 年出台了《关
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
明确了“要将档案馆打造成政府与公众交流的平台,成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主
要途径。”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规定对于通过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件必须予以公开。国务院于 2007 年初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指出,“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政府
现行文件的公开工作,为公众利用提供便利,至今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近年来,为应对大量不同载体的新型档案的出现,青岛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加
强民生档案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
通过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声像档案、电子文件、实物档案等多种新型档案的规范
化管理,实现了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了档案法制体系的完善。
这些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和大胆尝试都会对中国档案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
完善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针对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在修改、完善《档案
法》的过程中,应充分把握好信息公开的原则,使之与《隐私权法》等诸多的法
律法规相配套,实现档案法制体系内的协调与统一。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首先,档案的公布权限适当下放。《档案法》指出,“档案馆是中国档案开
放的主体,拥有开放利用和公布的权利,但并没有提及档案形成机构的权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则规定,“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该及时对自
有的现行文件进行公开,以备公众查询利用。”这就意味着档案在没有向档案馆
移送之前就应该由组织机构对外开放。因此,档案的公布权不仅仅局限于档案馆,
《档案法》的规定明显过于滞后。
其次,档案的封闭期限灵活设置。《档案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档案自
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才可对外开放。当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档案信息有其时
间价值,三十年的封闭期对于档案价值的损耗是不可估量的,如不及时提供利用,
价值无法充分体现。在实践中发现,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政府机关的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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