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数字化时代档案工作发展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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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档案相关建设工作及服务创新研究
第一节 档案信息整合及数字化建设
一、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概述
(一)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主体
1. 从贡献和收益来看
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贡献主体是遵循贡献原则,把自身原有的一部分资源拿
出来交给其他主体使用的主体,而受益主体享用共享资源并获益。贡献主体很广泛,
主要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档案馆,
拥有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参与共享计划也能成为贡献主体。然而贡献与收益并非
等价,经常会发生不平衡,受益主体必定包括社会公众和其他获益的机构组织,但未
必包括贡献主体。
在一个共享计划中,假设主体自身的贡献是 G,自身的收益是 S,便得出 S=aG:
a=1 是临界状态;a < 1 时,收益少于贡献;a > 1 时,收益大于贡献。S=0 时,主体
便是纯贡献主体,G=0 时主体便是纯受益主体,纯受益主体是个人和机构都抢着当
的(公共领域的“搭便车”现象)。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一类低收
益的贡献主体,其肩负向社会开放和服务公众的义务,并获得财政支持,因而在共享
计划中要求的 a 值很低,在临界状态以下,甚至为零,而享用共享成果的公众和机构
组织便是纯受益主体。另一种情况是,某个档案信息资源拥有者从获益的角度,当且
仅当 a≥1 时,才会答应贡献资源。对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档案保管机
构,按照《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并无面向社会的义务,因而其档案信息
资源共享要么是盈利的,要么就集中在对自身业务发展大有益处的共享计划中;其共
享范围有所限制,多为内部共享,在共享时也会严格设立权限,保护自身资源。在实
践中有两种倾向:一种为按不同系统、不同专业组成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计划,如高校、
药检、环境生态等;另一种为按行政区域组成共享计划,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共享,涉及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电信、电力等众多机构的档案部门,对于减
少地区地下管线的损害、保障管线安全大有裨益。由此可见,贡献主体通过调整共享
档案信息资源的数量、共享范围和共享程度,达到一个自身满意的 a 值,实现预期的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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