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数字化时代档案工作发展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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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档案工作发展及创新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Archival Work in the Digital Era


                2. 从营利和非营利来看
                收益可以分为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若只考虑经济收益的标准,贡献主体可分
            为营利主体和非营利主体。按照档案部门的性质,个人、其他组织、企业档案部门和
            档案机构若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共享计划便是营利主体,其余档案机构依靠国家财政基

            本可划分为非营利主体。营利主体要求 a 值越高越好,而非营利主体则主要考虑收支
            平衡,甚至在经济收益的临界状态也能参与共享,非营利主体参与的共享计划体现一
            定的公益性。例如各级各类档案馆参与的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计划基本就采取非营
            利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社会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

            档案保管机构都是非营利主体,那为什么会出现“信息寻租”问题呢?因为各个贡献
            主体总能调整共享档案信息资源的数量、共享范围和共享程度,达到一个自身满意的
            a 值,实现预期的收益。虽然非营利主体主要依靠国家财政,但也从事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商业行为,如“公共图书馆为增加收益而提供信息定制服务”。当非营利主体拥

            有营利主体和纯受益主体同时需要的有价值资源时,非营利主体不是为了营利,而是
            为了增加自身收益,故意阻止这部分资源进入公益性共享计划,转而通过低价收费的
            方式与其他营利主体共享,这便是非营利机构的“信息寻租”。这种行为取决于贡献

            主体拥有的档案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非营利主体虽然能通过低价收费获益,但却明
            显妨碍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客体
                1. 从产权来看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信息资源可分为私人物品、准公共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

            品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物品无竞争性也无排他性,准公共物品则是介于二
            者之中。“一类准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可以为其他人带来
            好处;另一类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不出现‘拥挤’现象其不会发生竞争,

            而超过‘拥挤点’,每增加一个消费者,都会减少全体消费者的效用。”这类区分直
            接影响信息资源能不能社会共享,在共享计划中,也会影响共享主体能不能得到经济
            收益以及共享范围的大小。
                从所有权来看,现时中国的档案信息资源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类型的所有权,

            除了特殊情况,所有权决定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为私人物品,具有排他
            性和竞争性,主体能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共享,共享的范围以及是否通过营利的方式进
            行共享。
                国家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基本采取非营利的方式进行共享,陈永生和傅薇指出这

            部分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未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没有竞争性,但在法律上有
            排他性,如保密法、国家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有限制部分档案信息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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