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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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因此,司法界对公民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有效性的认识逐
渐提高。尤其是最高法法释〔2015〕18 号指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涵盖的范围远大于〔1991〕21
号的范围。其中,特别明确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
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若无规定例外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另外,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本单位生产经营需向内部职工集资,原则上若无规定例外
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此外,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并规定了民
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例外情形。最高法发〔2018〕215 号指出,严格区分民间
借贷与套路贷等诈骗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
行为“合法化”。2020 年 8 月,最高法法释〔2020〕6 号进一步强调了套取金融
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性,以及增加了对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
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另外,以“一线两区”
为标准替代原有的“两线三区”标准,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三)金融监管部门视角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关于民间借贷有效性的界定,更加强调民间借贷的主体资
格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30 号要求人民银
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严格按照国务院〔1998〕第 247 号令的要求,依法取缔辖
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
借贷活动。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
他人资金转手放款。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2011)在“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
中客观上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地位和价值,指出民间借贷具有必然性和制度层面合
法性,是正规金融的有益的必要补充。但也强调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提出要对民
间借贷实行分类管理,引导其规范化阳光化运作。银保监发〔2018〕10 号强调
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贷款发
放作为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严禁贷款资金的来源、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及贷款
催收等方面的非法活动。
(四)综合界定
研究综合考虑中国的学界观点、司法实践和金融监管体制等因素,首先界定
正规金融再界定民间借贷。所谓正规金融,亦称体制内金融,是指经“一行二会”
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而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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