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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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行为责任,一是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指谁对有关事实提出主张,就由谁提供证
据对该项主张或事实予以证明。结果责任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举证义
务时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等方式达
成借贷合意,依据这一合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中是
一种实践合同,需要以出借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因此民间借贷合同
的成立和生效是两项不同的事实,需要不同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出借人和借款人均负有举证责任,只是双方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有所不同。出借
人应当对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负担举证责任,并对合同中约定
的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进行举证,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关系。出借人不仅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还需要通过这个行为使自己的主张
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以此获得诉讼的胜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
债务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对自己已经还款或者部分还款的事实提供证据,
用以证明债权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一般表现为向法官出示收据或者还款记录。
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的过程中,双方除了承担上述事项的举证责
任,也可能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所谓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中的某一
待证事项本该由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因为某些原因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举
证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形进行的
动态调整,其目的是推进诉讼进程,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实现公正裁判。在民间
借贷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特殊的情谊关系,且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形
多种多样,证据纷繁复杂。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并不重视相关证据的
保存,一旦对借贷关系发生争议,很难进行举证。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在充分尊
重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相关规定,对借贷纠纷
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仔细的考证和反复的推敲,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更好地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民间融资形式,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社会的进
步和经济的增长都为其提供发展了肥沃的土壤。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正规的金融体系暴露出以往被忽视的各种弊端,而雄厚的民间资本正在市场的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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